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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来源:中装新网      时间:2022-01-30 20:16:0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总数不低于协会会员数量的1/3。

第六条  会员代表任期五年。

第七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一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三)具有行业、专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第八条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一)会员代表的产生采取自荐、协会邀请和地方协会推荐三个方式;

(二)协会上一届理事及本届侯选的理事直接作为会员代表;

(三)协会秘书处按照行业影响力、专业代表性、协会活动参与度相结合的原则,对代表资格进行初审后,提交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联合提出动议;

(四)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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