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总数不低于协会会员数量的1/3。
第六条 会员代表任期五年。
第七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一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三)具有行业、专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第八条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一)会员代表的产生采取自荐、协会邀请和地方协会推荐三个方式;
(二)协会上一届理事及本届侯选的理事直接作为会员代表;
(三)协会秘书处按照行业影响力、专业代表性、协会活动参与度相结合的原则,对代表资格进行初审后,提交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联合提出动议;
(四)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