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个”规划纲要》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和《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国际惯例,用行业评价的办法,使业内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化创新成果有效率地转化为行业的先进生产力,积极引导、激励和提升我国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部和信息咨询委员会共同建立的“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成果评价推介工作小组”组织管理,联合相关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统筹实施。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咨询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二、评价范围
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和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工程承包、材料制造、营销供应、教育、科研等对我国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建设有重大创新的单位和个人的成果。
三、成果范围
1.数字与空间技术成果。偏重于技术方面的应用成果。
2.信息化与组织管理。特别是工程项目远程管理系统。
3.信息与资源。重点是资源开拓、管理、保持和增殖水平。
4.电子商务。包括网络营销。
四、评价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
相关单位报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经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初审,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咨询委员会,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及相关单位。
评价成果在“中国建筑装饰网”等相关媒体上公示7个日历天。
经“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成果评价推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中国建筑装饰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告,并组织相关推介。
五、其他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部和信息咨询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2006年11月14日“第二次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从2006年11月21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