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和《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鼓励和表彰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先进单位和个人,特制订本办法。
一、 评价范围
1、 单位: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建筑装饰企业,以及与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相关的单位。
2、 个人:建筑装饰协会、建筑装饰企业,以及与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相关的单位对信息化作出突出贡献的负责人。
二、 评价标准
1、 建筑装饰协会的标准:
⑴、 有自己的独立门户网站;
⑵、 有自己的会(报)刊(月或双月);
⑶、 秘书处已建立局域网;
⑷、 有专人负责运作。
2、 建筑装饰企业的标准
⑴、 有自己的独立的门户网站;
⑵、 实现办公自动化,并能远程调控分公司、项目部和工程项目;
⑶、 有专人负责运营和维护。
3、 与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相关的单位,参考上述标准。
三、 评价程序
1、 省、自治区一下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报省、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由省、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没有省、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直接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 建筑装饰企业以及与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相关的单位,报当地建筑装饰协会,由当地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四、 评价组织
1、 由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初审推荐。
2、 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部和信息咨询委员会共同组成“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先进单位和个人评价工作小组”进行复审,公示7天,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长办公会终审、决定并公告。
五、 评价附则
1、 本评价属于行业公益活动,不收费。
2、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信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