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协[2014]29号签发人:刘晓一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住宅类)”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住房建设及住宅装饰装修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推手。根据目前行业发展和企业诉求及市场需要,经我会研究决定在“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增设住宅类项目,使“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内涵覆盖全行业,并以此为契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推动住宅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评选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1、“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住宅类)”的评选工作安排与“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同步进行,按年度分批组织实施,两年一并公布表彰。
2、“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住宅类)”的评选按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住宅类)”的项目须是已获
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相应奖项的项目。
3、“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住宅类)”的项目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
4、“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住宅类)”实行项目总额控制,每年度不超过50项。2013年度因是首次评选,为确保项目质量,探索住宅类项目评选工作的特点,项目总额控制在20个以内。
5、评选工程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通过竣工验收使用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申报工作自2014年4月1日开始,8月30日截止,11月完成评选工作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后公布,12月召开颁奖大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原则上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工程复查。
6、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发现并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该企业评选资格并通报全行业。
7、项目推荐单位严格遵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有关评选工作的纪律要求,确保推荐工作的公平、公正及推荐项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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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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