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悬一线的小产权房
11月22日,国土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小产权房”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北京开始了新一轮小产权房的清理工作。 “小产权房”的问题在我国已经存在了10多年,国家也已经出台了多个相关政策来遏制“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出售,但一直为何屡禁不绝,反倒愈演愈烈?国家为何如此打击“小产权房”,这现象背后又存在着怎样的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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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利益与风险的较量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小产权房转正”的猜测再度甚嚣尘上。随后,在北京、深圳等地区的小产权房房价飙升,闻风而动的一部分购房者因房价实在太离谱,而怀着侥幸心理选择了小产权房,希望有一个固定、安稳的家;还有一些人怀着投机的想法购买了小产权房,期待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卖掉房产,赚上一笔。
11月22日,国土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这一举击碎了很多人渴望一个固定安稳的家的梦想。
据统计数据显示,到2010年,国内小产权房建筑面积已高达60亿平方米。小产权房能够有如此大的存量以及潜在的增量市场,这确实反映了一个现实问题,小产权房背后存在着巨大的利益链。房产项目的建设需要层层审批,各个环节环环相扣,若每个环节都监管到位,则必然不会有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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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名词解释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第一类小产权房
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类小产权房
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
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小产权房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说明一开始相当多的农民本身自己没有建设能力为了尽快建好自己的房屋把一部分小产权的房子卖出去。差不多以集资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来。虽然暂时没有权证,还是有相当多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购买了小产权房。既购买了相当便宜的房子自己居住,同时也是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农民解决了的建房资金难题。
多年顽疾产生原因
- 城市房价过高
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高企的房价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平衡,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超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更多]
- 政府的监管不到位
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中能存在这么长时间,并扩展到全国,应该是一种管理上的严重缺位和行政不作为,乡镇政府实际上是这种行为的制造者和实际推动者,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在没有经农村土地征用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之后进行土地出让。这显然与土地管理部门的严重失职行为有关。 [更多]
- 土地制度不合理
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因素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没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而小产权房则是农民集体直接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省去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其收益远高政府征收土地补偿金额。 [更多]
- 断症难“一刀切”
目前全国小产权房数量众多,且待建、在建、完工和已经入住等各种形式都有,不可能全部都拆除或没收,也不可能短期内都将其占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土地,将小产权房全部转变为大产权房。有分析指出,目前,我国住房市场总体上需求仍然很大,小产权房的住房保障功能更加凸显。 [更多]
购买风险
- 【没有合法身份 不受法律保护】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购买此类房屋、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也无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其取得的由乡政府颁发的“小产权”,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进行上市交易。 [更多]
- 【无法继承 拆迁没有补助】
由于“小产权房”只能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特别申请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因此,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在原购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仍无法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并办理有关的过户手续,房屋价值无法延续。 [更多]
- 【无法抵押】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虽然规定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物均可抵押,但从抵押权的实现等角度考虑 “小产权房”依然不符合抵押物的基本条件,不适宜作为抵押物,该抵押也不宜为债权人所接受。[更多]
- 【质量没保障 配套设施不完善】
很多业内人士提醒有意购买小产权房的市民,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着产权得不到保证、没办法办理抵押等诸多风险,另一方面则是物业服务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这将给正常生活和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和压力。[更多]
小产权房该何去何从
小产权房既要清理更要综合治理所谓综合治理,首先要严防小产权房新增;其次是明确各方责任并进行处罚,比如,对购买者、建造者要依法处罚,对监管失职者问责;再者,已投入使用的小产权房,符合城市规划、建筑标准和土地属性的,让购买者补偿相应的土地费用、税费,进行有条件“转正”。 [更多]
社科院专家党国英:小产权房从不合法到合法是大势所趋党国英认为,《决定》出台后,有可能导致大量农村“小产权房”成为合法的建筑。党国英认为,这是改革大势所趋,虽然原来不合法,但是改革的大势所趋之下,让原来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法,也是一种和解。[更多]
解决小产权房绕不开契约精神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小产权房是非法的。虽然说在改革的历史上,很多我们所认为的突破,比如包产到户,在刚开始时就是违法的。后来在改革的推动下,修改了法律,从而转正。小产权房可否复制这一路径呢? [更多]
妥善处置小产权房 推进土地制度转型如果在妥善处置小产权房的同时对其征收物业税,不仅能够解决因小产权房低价而对商品房购买人的不公平,也将妥善地实现国家对集体土地利益的分享,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 [更多]
政策动向
2013年11月 |
国土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小产权房”问题。 |
2012年2月 |
国土部召开发布会,表示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目前正在研究中 |
2011年11月 |
国土部再明确:“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会借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而合法化。 |
2011年5月 |
国土部等三部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2010年5月 |
14部委开始酝酿小产权房整治方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一案一处理”,全国性处理将待小产权房治理方案出台后。 |
2010年2月 |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闭幕式上透露,已经完成针对小产权房的调研,争取年内出台解决方案。 |
2009年9月 |
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
2008年7月 |
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
2008年1月 |
国务院下发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2007年12月 |
国务院常务办公会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
2007年6月 |
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