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2年10月10日,公司和浪森石材与陈刚、刘宗、冯晓鹰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双方:转让方为陈刚、刘宗、冯晓鹰,受让方为公司和浪森石材。
2、转让标的:浙江雅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
3、受让方受让比例及转让价格:
(1)公司受让雅迪装饰51%股权,转让价格为572.22万元。
陈刚将其持有的雅迪装饰27.03%的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310.845万元)转让给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3.2766万元。
刘宗将其持有的雅迪装饰17.34%的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199.41万元)转让给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4.5548万元。
冯晓鹰将其持有的雅迪装饰6.63%的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76.245万元)转让给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4.3886万元。
(2)浪森石材受让雅迪装饰49%股权,转让价格为549.78万元。
陈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5.97%的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298.655万元)转让给浪森石材,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91.3834万元。
刘宗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6.66%的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191.59万元)转让给浪森石材,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6.9252万元。
冯晓鹰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37%的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73.255万元)转让给浪森石材,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1.4714万元。
4、支付方式
人民币1122万元的股权转让总价款由公司和浪森石材分别分三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期: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计人民币57.222万元,其中:陈刚为人民币30.32766万元,刘宗为人民币19.45548万元,冯晓鹰为人民币7.43886万元。
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浪森石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计人民币54.978万元,其中:陈刚为人民币29.13834万元,刘宗为人民币18.69252万元,冯晓鹰为人民币7.14714万元。
第二期: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计人民币457.776万元,其中:陈刚为人民币242.62128万元,刘宗为人民币155.64384万元,冯晓鹰为人民币59.51088万元。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浪森石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计人民币439.824万元,其中:陈刚为人民币233.10672万元,刘宗为人民币149.54016万元,冯晓鹰为人民币57.17712万元。
第三期: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后,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公司支付剩余10%股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57.222万元,其中:陈刚为人民币30.32766万元,刘宗为人民币19.45548万元,冯晓鹰为人民币7.43886万元。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后,在2012年12月31日前,浪森石材支付剩余10%股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54.978万元,其中:陈刚为人民币29.13834万元,刘宗为人民币18.69252万元,冯晓鹰为人民币7.14714万元。
5、股权交割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股权交割日。
6、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资产的增值和增量及经营损益均归属目标公司,并不因此导致本合同股权转让价款的变化。
7、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其所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和保证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方(包括转让方中的一方、几方及/或全体)未按合同之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其所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和保证,经公司及/或浪森石材催告,经过十五日仍未纠正的,则转让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的20%分别向公司、浪森石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雅迪装饰及/或公司及/或浪森石材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公司及/或浪森石材有权解除合同。
公司、浪森石材未按合同之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其所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和保证,经转让方催告,经过十五日仍未纠正的,则公司及/或浪森石材应按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转让方及/或雅迪装饰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公司、浪森石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公司及/或浪森石材应按未付部分的股权转让价款向转让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八的滞纳金。
因公司及/或浪森石材违约导致诉讼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转让方受到的损失,均由公司及/或浪森石材承担;因转让方(包括转让方中的一方、几方及/或全体)违约导致诉讼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公司及/或浪森石材受到的损失,均由转让方承担。
8、生效条款:2012年10月10日,公司和浪森石材与陈刚、刘宗、冯晓鹰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作协议书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