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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12-09-26 10:01:56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27,003,600股;

  2、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10月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15号文核准,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并于2011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60,000,000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80,000,000股。

  2012年7月12日,公司实施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送红股后总股本为120,00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除李介平和瑞展实业外,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介平、邓本军、沃艺琴、简社、陈玉辉、于波、张映莉和杜玲玲承诺: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陈如刚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陈如刚为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其所持有的股份变动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高管限售股份的规定。陈如刚于2012年7月11日签署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承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高管限售股份相关规定。

  3、经核查,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严格履行。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2年10月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7,003,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50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8个,详见列表。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1:2012年3月7日(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之前)股东广州市裕煌贸易有限公司将所持本公司6,000,000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一路支行,为其向该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上述质押已于2012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手续 (质押登记证明书编号:1203050006),质押期限自2012年3月5日至裕煌贸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日止。

  注2: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介平、邓本军、沃艺琴、简社、陈玉辉、于波、张映莉和杜玲玲承诺: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人员(除李介平以外)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财务负责人陈如刚于2012年7月11日签署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承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高管限售股份相关规定,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出具了《太平洋(601099,股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持有瑞和股份(002620,股吧)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瑞和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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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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