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是企业法务(公司律师)日常工作之一,哪怕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合同审查也不会陌生,也可能都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但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律师执业培训中,由于几乎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律师们审查合同的水平参差不齐。
柯利达公司法务部现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工程行业合同日常审查中需注意的相关要点谈一些自己的体会和看法,希望我们的这点经验能够对同行们有所帮助。
一、要深刻理解市场地位决定合同地位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但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与市场地位(经济地位)的平等并不是一回事。实力决定一切,市场地位也必然决定合同地位。
有的业务市场地位非常强势,别人都有求于他;也有的业务市场地位非常弱,处处签订“城下之盟”。像供电、供水这类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机构,连房地产商这类土豪都得有求于他们,人家的合同地位自然是十分强势的。垄断机构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对方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房地产商在垄断机构面前处于弱势,但面对工程承包人、普通消费者基本都是强势的。尤其是前些年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消费者基本都是在抢房子,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在面对不同类型的业务时,我们所要考虑的事情就会有些差别。如果业务处于市场强势,那么就尽可能要用好这种市场强势,把合同条款设定的更加严密,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并且,合同地位也会发生翻转,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工程市场。在工程合同签署之前,建设单位(甲方)就是“爷”,承包方基本是“孙子”,但合同签订以后,情况就会变化。建设单位在签约前约定严密的合同条款,对日后解决与承包方的纠纷总体是有利的。而当我们面对供应商时,我们应该以我方的合同版本为准,至少也应该是在我方合同版本的基础上去让步。当然,所有的约定也必须要合理,要考虑到条款最终实际可履行性。那种利用合同优势约定过高违约金的做法,对业务并非都是有利的。
如果业务处于市场弱势时,除了尽可能为业务争取公平条件外,我们还是要明白,很多事情并非我们的能力所能决定。当业务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合约时,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并使业务明了,应该就是我们最重要的工作。
另外注意到一个现象,业务市场地位太强或太弱,我们的作用都不会被业务所看重,因为在这情况下,真正的博弈往往是在合同条款之外。但如果合同双方市场地位相当,合同条款的谈判往往是重要的博弈环节,我们的作用也容易在此时体现出来。
二、合同初稿起草权很重要
在一些大的项目中,所用的合同往往都是要根据项目情况专门拟定的。但不少业务对于合同初稿起草权的重要性是认识不足的,认为反正只是初稿,我还有机会修改,就让对方去起草吧。如果业务这么想,加之我们法务人员为了偷懒,也就顺水推舟,放弃了合同初稿起草权。其实,这种想法对于大项目而言是不利的。
起草合同第一稿的确是会累一些,但也要知道,合同架构是合同草拟方思路的体现,草拟方往往会在初稿中设计对自己有利的架构,并给对手挖坑、埋地雷。以我们的经验来看,很多初稿出来之后,审查方想要全部修改往往是挺难的(你毕竟不能把人家全部推翻)。合同初稿由自己草拟,还有一个优点是,可以避免遇上对手那些不顺手的思路,而且后续的修改过程中也相对会轻松很多。
三、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业务目的
合同只不过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是交易,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业务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多数情况(尤其是常规合同),我们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我们也要记住,在现实社会之中,业务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变化的,并非可以想当然的。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对此,我们的建议是:
1.多数情况下,业务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为故意不告知,而往往是因为大部分业务是非专业人士,他们不知道我们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讯息。遇到这种状况,如果我们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头审查修改起来,不论对我们自己还是对业务,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在初步阅读了合同之后,我们应该先主动打电话或发邮件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据了解的情况再做正式的审查修改。
2.当然,也有一些时候你根本找不到人问清楚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非常规合同),或者是业务有意不说清楚(这种情况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审。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审查。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批注,“由于我们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我们仅是按照我们的理解、经验和通常做法对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如果公司有特殊要求的,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