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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集团:合同中违约条款的风险防范

来源:国都集团   作者:陆妍彦   时间:2012-08-15 11:03:04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企业几乎没有任何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所以对于违约责任条款的订立与审查是重中之重。

  首先,应当注意审查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公司起草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且应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

  其次,对于违约金条款应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这么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必须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违约赔偿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这样一来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确定的标准追索赔偿,如果不足以弥补我公司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

  再次,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没有规范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利证据,或者因自己不慎导致承认对方的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所以当对方出现违约迹象时,守约方应及时、正确地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的扩大。

  国都集团法务部-陆妍彦

关键词: 国都集团 合同 违约 风险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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