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土地法律部主任刘渌湫对本报记者分析,农村涉及征地纠纷主要集中于两个原因,一是农民获得的补偿过少,不足以维持日后生计,二是农民补偿得当,但村集体转手出让土地获得巨额利润,农民觉得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因此表现出强烈的不满,而有时两种原因纠结在一起。
“如果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更多地考虑农民的利益,而非土地财政,或许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刘渌湫说。
中山市一位企业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他们此前在中山市某村有一个厂区,由于公司要扩大生产,所以准备向周边征地,这也得到了当地村委会的支持,然而,当地村民十分不满,天天围着厂门口,尽管当地村委会也做了不少工作,但始终没有奏效,工厂方不堪压力,只好把新的产能转移到了其他市,另盖厂房。
对此,郭亮认为,在农村,需要建立一种利益协调机制,使得村集体、村民甚至基层政府能在一种平等对话中进行利益的协商和沟通,使得土地纠纷在合法又合理的范围内得以解决,这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土地权属尚待法律明确
郭亮告诉记者,除了土地利益的根本原因外,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不明确也加剧了纠纷的发生。
“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说明,非常模糊,在日常的农业生产中,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已经虚化,但在土地征用后补偿资金的分配问题上,土地所有权的模糊却恰恰为村民小组与村集体之间的纠纷提供了可能。”
“在往常,村民对村委会‘集体所有’的代表身份采取默认的态度,但一旦涉及到巨大利益的分配问题,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以及由此导致的冲突就会涌现出来。”郭亮说。
据了解,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确实,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管理不明,成为引发土地矛盾的一个前提。”刘渌湫说,即便是律师在代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中,也因此遇到了一些困难,它无法顺利地适用民事诉讼法,必须要经过麻烦的行政手续,比如行政复议、政府裁决等。
“总是要绕来绕去,有的时候令我们也哭笑不得。”他说。
“目前一个现状是,一旦发生土地纠纷,农民要么上访,要么暴力对抗,真正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还不是主流。”刘渌湫说,这是法律社会所不该发生的现象。
就在本月21日的上午10时左右,广东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约四百名村民因市政府对其土地出让及村民选举等问题处理不满意而聚集在市政府,直到11时左右上访村民才陆续离开。
“事实上,法律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刘渌湫说,律师介入农村土地纠纷时,关键在于化解,一方面引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成为村集体的免费法律顾问,因为问题往往出在基层落后的管理方式与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要让基层政府知道他们哪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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