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评价推介活动方案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评价推介活动组委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一、参评企业基本条件
1.1 评价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2 企业参评入围下限: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结算收入营业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
二、评价指标、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2.1 主要评价指标为5项和1项加分、1项扣分,每项指标具有不同的分值(见下表)。
2008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评价标准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 话: E-mail:
主要指标 |
金 额 (亿元) |
标准分 |
实际得分 |
1. 2008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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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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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8年度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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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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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8年度交纳各类税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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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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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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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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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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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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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市场评价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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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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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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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各类税金总额:按2008年度本企业财务报表营业税、所得税及财务帐册中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土地税、房产税等合计填列。
2.4 资产总额和净资产:按2008年度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数填列。
2.5 实际得分计算:分别求出全部参评企业、100家入围企业前5项指标的每项指标的平均值(金额),然后分别把每家企业前5项指标值(金额)分别除以相应的平均值,得出分值系数,再将其乘以基准分(权数分值),得出实际得分。将前5项实际得分相加后,再加上第6项加分,减去第7项扣分,得出该企业最终的总分。
2.6 集团型企业计算:如以集团名义上报,集团必须具备装饰企业资质,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必须是集团控股下限51%的企业。
2.7 市场评价加分计算:2008年度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鲁班奖(国优)参建奖,每一项奖5分;2008年度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15个副省级城市(长春、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武汉、济南、青岛、厦门、成都、西安和哈尔滨、宁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相应奖,每一项奖1分。不同工程所获奖项分值累加,同一工程所获多项奖项取最高级别的计算分值;
2.8 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扣分:重大质量事故1次扣3分,重大安全事故1次扣5分。
三、参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3.1 2008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评价标准表(按本法2.1所附式样制作, 企业仅填写金额一栏,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二位。标准分、实际得分、总分由活动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定填写)。
3.2 2008年度工程施工项目明细清单,必须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合同金额、结算金额、开竣工日、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其中,由申报企业自选3-6项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列在清单最前面,每项工程附1-3幅图片(实景拍摄照片、三维效果图均可。图片为照片或电子光盘形式,不能为打印的图片)。
3.3 2008年度工程设计项目明细清单,必须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合同金额、结算金额、开竣工日、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其中,由申报企业自选2-3项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列在清单最前面,每项工程附1-3幅图片(实景拍摄照片、三维效果图均可。图片为照片或电子光盘形式,不能为打印的图片)。
3.4 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定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5 2008年度入库税单的复印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各项税金)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3.6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市场评价证书、奖牌、文件的复印件。
3.7 企业简介1500字左右,必须包括对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问题的自查等内容。
四、评价推介程序
4.1 自愿参评的企业于2009年5月底前将材料报送所在地装饰协会,由各省市区建筑装饰协会对参评企业按本方案确定的统一评价标准进行初审。6月10日以前,由各省市区建筑装饰协会将本区域参评企业评价报告及企业参评资料统一报送“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评价办公室”。
4.2 2009年6月,由百强企业评价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分析、抽查和审计;责成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完善;对申报资料存有疑点和有异常情况的企业进行调研和考察。
4.3 2009年7月上旬,专家小组对入围的100家企业进行评议、审核。
4.4 2009年7月中旬,将入围的100家企业在《中华建筑报》和中国建筑装饰网予以公示,并组织专人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调研、考察和复审。
4.5 2009年7月下旬,在《中华建筑报》、中国建筑装饰网等新闻媒体发布《2008年度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评价公告》。
4.6 参评企业若有下列情况,因无法判定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百强企业评价推介活动组委会将不予评价推介:A、申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而又不按期进行补充和完善;B、对组委会提出的质疑或公示中受到的异议,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7 为了进一步扩大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评价活动的社会影响,提升百强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将百强评价活动落到实处,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评价推介活动组委会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加强对入选企业的推介力度。具体活动包括:
A、从2009年8月起,在《中华建筑报》开辟专栏,连续刊发百强专题报道。
B、2009年9月下旬,举行“2008年度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评价推介新闻发布会暨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峰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工程招投标机构、工程业主隆重推介百强企业,广泛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C、编辑出版《2008年度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画册,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同时作为各种推介活动的资料,赠送出席活动的领导、嘉宾、新闻记者及工程业主。
本活动方案由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评价办公室
负责人 朱时均
电 话 010-88115509 13321122436
传 真 010-88114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