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信用评价流程
6.1 总则
从事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的机构应秉持信用评级机构国际通行的公允原则,确保信用评价过程公平、公正。
所有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的企业参与信用评价均为企业的自愿行为。
6.2 工作流程
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流程一般包括受理申请、信息核实、等级确认、结果公示以及跟踪复评等。
(1)受理申请:信用评价机构在收到评价对象的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以确定是否接受信用评价申请。
(2)信息核实:信用评价机构应对受评对象提供的各类信息进行核实,对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分析。
(3)等级确定:信用评价机构应根据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信用评价的内容,对其企业基本素质、经营管理、财务实力以及公共信用记录等进行分析,撰写信用评价报告,并提出信用等级建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信用评价委员会应对信用评价机构提交的信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确定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如果信用评价委员会无法确认信用等级,将无法确认的原因反馈给信用评价机构,由信用评价机构重新核实相关数据、分析,直到信用评价委员会能够确定信用等级。
(4)结果公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依法发布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5)跟踪复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应主动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如果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信用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起其信用等级变化的因素及分析结果提交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信用评价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及时调整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7 信用评价报告内容
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由报告封面、声明、概述、正文、评价结论及附件等组成。
7.1报告封面
报告封面应注明编号、受评主体名称、出具报告时间等。
7.2 报告声明
报告声明系评价机构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关于对信用评价报告使用的约定、跟踪评价的义务以及自愿接受监管的声明。
7.3 报告概述
报告概述是信用评价报告的总结性论述,以及公示信用评价机构及信用评价委员会成员名称、报告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