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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来源:中装新网      时间:2013-11-22 09:30:0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信用评价等级与表示方法、信用评价的流程、信用评价报告撰写要求以及信息建档等,适用于所有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及特殊建筑装饰工程的企业。

  5 信用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

  5.1指导思想

  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是:

  (1)遵循符合国际市场普遍接受的信用评价理念及基本指标框架的原则;

  (2)满足受评企业发展可持续性、经营稳定性、可计量与长期信用风险判别的需要;

  (3)充分考虑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素质等行业因素;

  (4)充分考虑企业的综合素质、过往经营记录、社会信用记录等因素;

  (5)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环境、标准的兼容性和一致性以及信用评价过程中信用数据的质量与可获取性、评价过程的可操作性等。

  5.2信用评价的基本定义

  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是对受评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及长期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即对受评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以及偿付能力、履约意愿的评价。

  5.3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

  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由企业基本素质、经营管理、财务实力以及公共信用记录等四部分构成。根据总值100%计量,其中各部分评价内容及所占权重分别为:

  (1) 企业基本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受评企业最近一年的企业规模、企业资质、人员素质和专利及工程获奖情况,权重为25%;

  (2) 经营管理评价内容包括指受评企业最近一年的制度建设、制度执行、信息化建设、经营发展情况以及最近3年企业获奖情况,权重为30%;

  (3) 财务实力评价内容包括受评企业竞争能力、企业经营效率以及企业长期信用状况等,权重为35%;

  (4) 公共信用记录方面主要考察受评企业正面公共信用记录和负面公共信用记录两方面。正面公共信用记录为加分项,负面公共信用记录为减分项,权重为10%。

  5.4 指标项

  指标项及说明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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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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