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造成欠薪行为的通知
一、加强行业综合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清偿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以及水利工程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和查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执行。
二、切实做好欠薪清偿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未获得施工合法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因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建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发包工程,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分包企业将本企业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实际施工人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由出借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三、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一)依法依规,严管重罚。对被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二)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及约束机制。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造成欠薪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自治区有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工程项目审批、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证券融资以及财税政策支持等方面,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一)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建市政工程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三)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工程履约担保
(一)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发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承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务人。工程履约担保包括房建市政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二)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一般可约定履约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三)房建市政工程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先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
一般可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四、监督管理
(一)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债务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开展有效的保后风险监控工作。鼓励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担保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各地应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担保工作,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