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企业不得招用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
(三)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备案。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
劳资专管员定期如实检查农民工出勤情况,监督劳务班组统计、核实农民工完成工程量,核定农民工工资数额,每月将考勤表及工资支付明细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劳资专管员应当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项目现场应当配备实现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运、水利设施等工程造价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应当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六)工程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二、大力推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一)各设区市应当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与全国和自治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对接。
(二)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包含农民工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农民工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施工现场应当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人员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管理
(一)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二)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企业或个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未在各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且未经过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