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广西自治区住建厅连发5份文件,分别是: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关于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造成欠薪行为的通知
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文件主要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加强实名制、落实工程款、遏制违法分包、实行工程担保等方面,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明确划分相关主体责任,力图彻底解决这一顽疾。要点包括: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
2、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4、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里将农民工工资转到分包企业,再由分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5、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转发放。
6、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7、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拖欠工程款。
8、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农民工工资。
9、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分包企业将本企业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实际施工人未清偿或清偿不到位的,由出借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10、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以上每一条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相关单位仔细阅读,其他省份企业可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