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工作部署,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升级改造,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初定于2018年10月15日启用。
小编经过梳理发现,不止是河北,山东、广西、福建等多地目前已暂停接收一级建造师相关注册事项,一些地方的通知中提出,恢复时间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通知。
2017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详细内容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对于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管理规定》中有不少的变动:
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管理规定》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建造师首次注册,《管理规定》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管理规定》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管理规定》还提出,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此外,未取得注册证书,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对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