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市罚字[2017]17号”和“建市罚字[2017]18号”两处罚通知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杜某斌、赵某梅两人作出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处罚。
通过对两份处罚通知的分析,两人被处罚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都有事故发生,且都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两起事故分别为:
一起是致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
另一起是2名施工人员砸中,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
第二、担任项目经理期间,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施工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地方政府(地市级)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该两起事故被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市罚字[2017]17号
杜某斌:
2016年11月6日9时19分左右,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邹城市泰和.领秀城4#住宅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在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泰和.领秀城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施工安全隐患,对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我部于2017年4月20日向你送达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7]17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作出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9日
建市罚字[2017]18号
赵某梅:
2016年6月20日13时36分左右,在济宁太白湖新区荷韵花园项目工地11#楼施工现场,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进行桩基基础静载试验时,混凝土配重块突然失稳倒塌,落入相邻工作面电梯井基坑内,将正在电梯井基坑内施工的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名施工人员砸中,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济宁太白湖新区“6.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在圣诚建设公司承建的荷韵花园项目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施工安全隐患,对济宁市太白湖新区“6.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我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你送达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7]18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作出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9日
附件1:《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对施工单位7名责任人员,监理单位2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邹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名责任人,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名责任人、邹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进行了问责。对兴唐源公司处以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众成监理公司启动工程监理资质的动态核查,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从严处理。责成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邹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来源于《调查报告》)
附件2:《济宁太白湖新区“6.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对检测单位的3名责任人员,施工单位3名责任人员,监理单位2名责任人员以及建设单位2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太白湖新区建设局1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正元检测公司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圣诚建设公司处以四万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东方监理公司和京和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向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来源于《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