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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拳,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
来源:齐鲁网  作者:高亚南  时间:2017-09-11 11:06:32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山东省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9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住建厅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徐启峰指出,山东省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开辟绿色通道,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徐启峰表示,改革养老保障金收缴方式,到2018年12月31日主管部门停止代收、代拨,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

  《意见》指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行业发展新活力,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改进招标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关键词: 山东 拖欠 工程款 建设单位 批准 新项目 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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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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