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2017年9月1日起,凡承建东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拟对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出台新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建筑项目基坑工程可以单独作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合同造价(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工程合同)的20%为缴费基数(市政道路工程按15%),1.3%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提供“建筑工地缴费清单”,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
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工伤保险费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凭“建筑工地缴费清单”“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样须按征求意见稿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建筑企业须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因工程原因需要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参保所在镇(街)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产生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如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建筑业企业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程项目竣工前)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业企业(或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
此外,社保部门在对建筑行业实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政策的同时,还将实行巡查制度。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建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