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至5月,国务院办公厅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审计署跟踪审计及部门专项督查发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迟缓、财政资金闲置沉淀、涉企乱收费、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不到位、公租房大量空置、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到位以及套取挪用侵占保障性住房资金、扶贫资金等方面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了核查问责工作。日前,国务院通报了16个督查问责典型案例。
通报结果中,涉及建筑领域高达10个!
一、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涉企乱收费问题。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社会组织“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过程中,要求参评建筑企业按照建筑规模缴纳咨询服务费,共收取202.1万元。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会长、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冯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温庆云、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副主任郭保国(时任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许晨龙(时任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编制处副处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河北省唐山市3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严重拖期问题。
2012年10月,河北省唐山市孙家庄保障性住房项目廉租住房工程(一期)、孙家庄保障性住房项目廉租住房工程(一期)配套基础设施和女织寨保障性住房项目廉租住房工程配套基础设施3个项目获批立项,截至2016年9月底尚未开工,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7223万元。唐山市政府被责令作出检查,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庞秋原(时任唐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再东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唐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光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张金池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三、山西省方山县1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严重拖期问题。
2012年7月,山西省方山县水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获批立项,截至2016年9月底尚未开工,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5655万元。方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林梅(时任方山县副县长)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方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穆天新(时任方山县城乡建设局局长)、时任方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喜照(已免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时任方山县水泥厂厂长牛继丑(已退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
四、辽宁省开原市财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问题。
2012年至2015年,辽宁省开原市财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1390.51万元,用于补充行政办公经费。开原市副市长刘长宏(时任开原市财政局局长)、开原市财政局副局长玄昌林、开原市财政局国库股股长高晶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开原市常务副市长康树柏(已免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五、江西省南昌市发展改革委涉企乱收费问题。
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江西省南昌市发展改革委违反《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关于“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关于“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的规定,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评估评审费转嫁给项目单位,造成项目单位多缴纳政府核准项目评估评审费共计578.92万元。南昌市新建区委书记(时任南昌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伟被约谈,时任南昌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柳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南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法规处处长肖先礼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六、重庆市美丽阳光家园公租房项目大量已建公租房空置问题。
2014年9月,重庆市美丽阳光家园公租房项目一期工程竣工公租房5183套,由于项目周边部分道路尚未开工或建成,截至2015年底未分配。重庆市沙坪坝区副区长陈登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巡视员陈建明(时任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建设处处长)、重庆市地产集团建设管理部副部长田刚(时任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建设处副处长)、重庆渝富集团总经理何志明、重庆渝富集团纪委书记朱旌(时任重庆渝富集团副总经理)、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覃伟(时任重庆渝富集团副总经理)受到诫勉谈话处理,重庆渝富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亮(时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熊被约谈。
七、四川省宣汉县部分乡镇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2010年至2014年,四川省宣汉县部分乡镇以重复申请或者编造虚假档案等方式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216.7万元。达州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杨旭东(时任宣汉县副县长)、宣汉县审计局局长彭卫东(时任宣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宣汉县庙安乡正科级干部武正洪(时任宣汉县庙安乡人大主席)、宣汉县天宝乡副乡长崔进(时任宣汉县东林乡副乡长)、宣汉县天台乡政府工作人员符必友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宣汉县明月乡乡长向涵域、宣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权、宣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委书记郎马涛(时任宣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股股长)、宣汉县红岭乡财政所工作人员杜胜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宣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股副股长王显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宣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牟科昌(时任宣汉县红岭乡乡长)、宣汉县庙安乡八庙村村委会主任罗仁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宣汉县东林乡政府工作人员刘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云南省元阳县扶贫资金被套取及大量闲置问题。
2013年至2016年,由于云南省元阳县扶贫办、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元阳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通过虚报种植面积、虚报工程量等方式,套取扶贫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资金156.64万元。截至2016年8月底,元阳县部分扶贫项目推进缓慢,983.4万元扶贫资金闲置,未及时发挥效益。元阳县委、县政府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元阳县委书记李维、元阳县县长和爱红、元阳县委统战部部长叶秉明(时任元阳县财政局局长)、元阳县沙拉托乡人大主席张玉勇、元阳县牛角寨乡乡长白川涛、元阳县上新城乡副乡长杨学信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元阳县副县级干部龙正福(时任元阳县副县长)、元阳县农业局主任科员马正福(时任元阳县农业局局长)、元阳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陈进忠、元阳县攀枝花乡党委书记朱生明(时任元阳县新街镇镇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元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叶茂生(时任元阳县扶贫办主任)、元阳县上新城乡人大主席普志鑫(时任元阳县新街镇副镇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元阳县农业局副局长马志学、元阳县扶贫办小额信贷股股长王建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分,元阳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经济科负责人白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其他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部分乡镇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宁安镇、舟塔乡、余丁乡3个乡镇采取编造虚假档案资料的方式,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3.6万元,用于乡镇其他项目建设。中宁县宁安镇、舟塔乡、余丁乡政府受到通报批评;中宁县新堡镇镇长刘永华(时任中宁县宁安镇副镇长)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中宁县新堡镇副主任科员叶维东(时任中宁县余丁乡副乡长)、中宁县余丁乡党委副书记王新录(时任中宁县舟塔乡副乡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中宁县舟塔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田生定、中宁县余丁乡政府工作人员朱占存受到警告处分,中宁县宁安镇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秦学芳受到记过处分。
十、国土资源部所属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资金闲置沉淀问题。
截至2016年9月底,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项目”结余资金954.31万元,资金闲置超过2年未及时清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领导班子被责令作出检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孙毅受到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