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补助投资标准
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差异,为更好发挥中央投资效益,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 30%、 60%和 80%。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含兵团)的项目可按规划确定的最高补助额度予以全额补助。
在上述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类项目还依据自身特点,分别设置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标准。超出部分,国家不再予以补助。具体如下:
中央投资不支持东部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对兵团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给予全额补助。
2、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统一按照中央负担80%,地方负担 20%的标准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盘子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受上表所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3、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核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30%、60%、80%的比例予以补贴,不受 1000 万元的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七、资金下达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带项目下达的方式。年度投资计划列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中央投资按计划安排到具体项目。但其中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地方项目、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范围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采取切块下达方式,不列出项目具体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各地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将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将安排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强化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规划协调机制,做好遗产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衔接,依法保障设施用地。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本地文化旅游提升工作的思路、规划和措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把相关项目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顺利推进。
(二)完善投入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建设资金。加大中央在文化旅游提升方面的投入力度,省市两级政府要落实好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遵循绿色、低碳、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运行维护机构,确保工程建设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有人维护。
(三)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要严格督促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于每年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验收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择机组织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