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物局曾告知不可擅自拆除
本案中,或许最大的遗憾和痛点就是,行政机关涉嫌成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据中国绿发会调查,2015年10月28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建设“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特色街区一期项目”工程为由,对存有义顺巷民居、泗阳公馆、西长西街清代民居等不可移动文物在内地块进行征收。
征收部门为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是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并且成立了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指挥部)。
征收范围为:漕运西路以北,人民路以西(不含河北西路边115号1幢楼及非住宅)。本案中所涉的顺义巷16号、泗阳公馆,以及已经于今年元月被拆除的西长西街清代民居,均在征收范围之内。
对于此次土地征收,当地的《淮安日报》曾经在2015年7月27日的一篇报道中介绍,淮安市住建局已将“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特色街区一期项目”列入2015年淮安市棚改计划项目与开发银行贷款对接项目库,贷款总额约1.5亿元。
当年11月24日,《淮安日报》再次报道了关于此处征收房屋的工作进展。该报道称,11月23日,“总理童年读书处特色街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动员会召开,清河区区委书记仲凤笔要求,指挥部全体人员要迅速投身到房屋征收工作当中,“全力以赴打赢这场房屋征收攻坚战”。
随即,硕果仅存的几处“不可移动文物”,便危在旦夕。今年1月5日,在了解到此事后,淮安市文物局向房屋征收指挥部发出《告知书》。
在这份《告知书》中,淮安市文物局明确指出:淮安市漕运西路义顺巷16号,是该市2009年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求房屋征收指挥部除了要保护义顺巷16号的文物安全外,对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泗阳公馆、西长西街清代民居、时公馆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一并加以保护,不可损毁,更不可擅自拆除。
然而,在时隔9个多月后,绳欣辉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仍未发现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文物局)、清河区人民政府对今年初被拆除的西长西街清代民居、被破坏的义顺巷民居采取调查处理措施。
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显而易见
这起非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引起了环境法律专家们的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作为环境保护法立法修法的积极推动者之一,他曾入选“2014年度法治人物”。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珂明确指出,环保法第二条规定,人文遗迹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拆毁的不可移动文物是人文遗迹的一种。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就是破坏生态环境。据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同样适用环保法的有关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艳认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化资源是属于全体居民所享有的资源,毁坏文物使文化资源灭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燕称,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来说,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都无权处置。本案中,相关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