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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亮点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如何影响生活?
来源:天津日报    时间:2016-08-01 09:11:42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购人可以按照约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 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应当对需要核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第七十六条 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解读:

  购房人可自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从维护权利人不动产权利出发,借鉴以往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功经验做法,针对曾经出现的商品房入住满两年、开发企业没有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赋予了购房人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

  《条例》第59条在保留原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直接办理登记的程序,要求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需要核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通过登记机构大量、复杂的核查、测绘、补录信息等工作,为下一步直接给购房人办证创造条件。

  同时,《条例》第76条增加了解决2005年底前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的规定,为从根本上依法解决此类问题,全面实现登记记载上的房、地统一提供了依据。

  《条例》还结合本市宅基地管理的实际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做了专门规定,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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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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