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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亮点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如何影响生活?
来源:天津日报    时间:2016-08-01 09:11:42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第六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范围、程序等要求提供查询,不得擅自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解读:

  严格规定查询范围和保密责任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资料的管理和查询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利出发,同时吸收了房屋、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的实践经验,列专章对不动产资料的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并规定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范围、登记机构的保密责任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4

  产权难题如何解决?

  问题:迟迟办不下来的房产证

  两年前,市民王先生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他入住至今,仍没拿到房产证。今年年初,王先生与家人商量决定卖出这套房子,并很快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但由于该房屋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从而完成不了交易。

  这一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有些业主也为自己的房产证找到开发商、房管部门询问,但一般得到的答复是开发商正在办理之中,或者房管部门还没接到开发商递交的办证材料。

  据了解,有些开发商在楼盘的开发过程中、部分楼盘竣工后就开始对外销售,先买房的业主已经入住了,后期的楼盘还没有开发完。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往往打算把所有楼盘全部开发完后再一起办理房产证,这样一来,先入住的业主就要苦等很久。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关键词: 天津 不动产登记 房价 建筑 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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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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