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全面保障。根据宪法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平等保护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公民的习俗。
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得到保护。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进一步保护宗教院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宗教院校管理规范化。2012-2015年,取消和调整12项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
穆斯林群众朝觐活动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国务院建立伊斯兰教朝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朝觐群众住房、餐饮、交通等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体检接种、境外医疗防疫和安保工作不断完善。
宗教活动场所和院校建设得到支持。2011-2015年,支持西藏宗教活动场所设施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亿元。截至2015年年底,玉树灾后宗教活动场所重建范围所涉及的5县17个乡镇的87座受损寺庙全部完成重建。西藏佛学院建设取得新突破,累计培训僧尼近2000人,设立尼姑部和多座分院。甘肃、青海藏语系佛学院,四川藏语佛学院新校区也即将竣工投入使用。2012-2015年,国家累计投入近1500万元,支持和帮助伊斯兰教界修缮保护重点清真寺和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改扩建项目已经实施完毕。2012年,投资5.13亿元用于中国佛学院新校舍建设。
社会保障体系对宗教教职人员实现全覆盖。截至2013年年底,根据自愿原则,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5%,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9.62%,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全部纳入了低保和五保供养保障范围。
中国宗教界已与80余个国家的宗教组织建立友好关系,开展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