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012-2015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
(一)人身权利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相关规定,细化了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告知程序。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总数为816379人。其中,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340491人,以不构成犯罪不批捕63809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379290人。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被逮捕人家属的规定;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委托辩护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建立网上预约平台,公布预约电话,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确保在押人员及家属及时得到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涉罪事实,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2012-2015年,检察机关对滥用强制措施、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共869775次。2015年共处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208件243人。2012年以来,检察机关继续大力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依法全面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将收集的证明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所有证据归入案卷全部移送,并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等意见都记录在案。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规范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物理隔离,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截至2015年年底,各地已普遍完成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
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和法律监督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制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帮扶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教育矫正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339个,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0.2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200.4万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69.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截至2015年年底,依法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