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例如,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等。
“好政策关键在落实。相信各地各部门将陆续出台《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刘洪玉说。
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方面提出四大措施
除了租不到合适的户型外,更让租户头疼的是租房过程中的“不稳定感”。
“房东突然收回房子或者突然大幅涨价;中介隐瞒房屋的真实状况、无理克扣押金;这些情况都太常见了。”在北京租房已有三年的李女士说,“而且,物业对业主和租客经常差别待遇,类似优先入学小区幼儿园这样的公共服务,租客也很难享受到。”
为此,《意见》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四大措施。
一是明确出租人的义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住房和室内设施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二是多渠道提供符合需求的房源。通过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等方式,提供更多居住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租金价格稳定、能长期租用的房源。
三是保障承租人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对于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包括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作为具有稳定居所的证明,承租人可申领居住证,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卫生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是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房屋租赁服务,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欺诈行为。
刘洪玉教授说,“从根本上说,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让租房有安全感和稳定感,解决承租人的后顾之忧,还是要推动相关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这也是德国等租赁市场比较发达国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