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杀招助房企博弈逃生
上文中,明源君分析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本质,说明了房企在营改增中可能面临的5大挑战,给出了应对的11大绝招。
不过那11大绝招的大前提均是:房企独自应对政策改变,努力用各种方法从自己的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而一旦房企通过内外努力仍无法从上游取得足够的增值税发票,一切将无从谈起。
△房企项目位置偏僻,只能和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合作
相关状况包括:房企项目所处位置偏僻,只能和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合作;短时期内房企内部管理调整有难度,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取得足够增值税发票,等等。
一旦这些情况成为现实,房企还能怎么办呢?
明源君相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空间,房地产企业所需要做的,就是要利用这个过程,通过博弈,获得相应的空间。也就是说,企业不止是应对,而是参与到潜规则乃至明规则的建设中。而要有话语权,还是要通过博弈。
第一杀招:利用当地税务部门想增加税收的诉求进行博弈
明源君几天前请教一地产巨头成本总,他称,中国目前“制造能力过剩”,因此甲方是有足够选择权的,不可能出现“找不到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的情况。只有一种可能:本地找不到,得到外地去找,而因为供应商在外地会增加运输等费用,可能增加成本。
我国大部分县域经济的实体和工业经济对现代服务业都有“外需性”,都需要到经济发达地区去购买研发和技术服务等。之前营业税阶段,这不会减少当地的税。
而一旦“营改增”,在当地找不到合适供应商的房地产开发商势必到外地寻找供应商。这将意味着,其供应商将在外地、特别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交税,而相关增值税发票将到县域经济内进行抵扣,当地税收将下降。
虽然说都是国税部门,但当地的国税部门也是不希望自己的数字下降的。如何让之前身为地产开发商上家的本地小企业有相关资格,并且乐于获得增值税发票,相信有商讨的空间。
第二杀招:利用税务链条的断裂进行博弈
之前,房地产成本组成中有20%--40%都是材料成本,按道理都应该取得增值税发票,但由于房地产企业销售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不能抵扣,房地产企业就没有驱动去取得增值税发票。再加上营业税归地税,地税宁愿房地产企业以交营业税的建安发票来代替材料票。营改增后,征税链条相对完善,本意是倒逼房地产企业去取得增值税发票来抵扣。
但是,因为我国的特点,相关征税链条可能会出现断裂。
第一处断裂是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链条的断裂。
比如增值税应税企业向营业税应税单位销售产品,由于营业税应税单位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含税和不含税的价格差距,两方会很容易达成默契约定以普通发票取代原本应该开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更有甚者以假发票取代普通发票,造成国家税款的更大流失。
第二处断裂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链条的断裂。
明源君已经分析过,供应商过小或者供应商为个人,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而购买方如果为个人,则也不需要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产品,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监控到一般纳税人的生产规模,则一般纳税人会形成一些富足的增值税发票。与此相反,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原材料,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进行抵扣,一般纳税人企业会有需要去追求一般纳税人企业富足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实质上的虚开增值税发票。
比如一个混凝土搅拌站是增值税纳税人,他销售价值1000万元的混凝土给土豪李四修别墅,李四是不需要票的,于是李四把资金打到混凝土企业老板张三的个人账户上。而某地产企业自己的供应商提供不了增值税发票,却发现混凝土搅拌站可能有多余的增值税发票。就前去联系以5个点的价格要求混凝土搅拌站把票开给他。于是混凝土企业老板张三就把个人账户的1000万元倒手打到搅拌站企业账上,说是该地产企业付款。最终该地产企业虽然付出了50万元的成本,但进项税可以抵扣110万乃至170万。
这两处税务链条的断裂,非常隐蔽,很难发现。实际上均造成税款的流失。
地方税务部门如何让自己范围内的企业有动力合法缴税,而不是利用以上断裂的链条避税乃至逃税,是需要智慧的,守法的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些税务链条的断裂进行博弈,达到双赢。
第三杀招:与合作对象博弈,鼓励其全面做强做大
供应商越多,在获取增值税发票时中面对的对象也就越多,如果规定时间内不能聚齐发票,之前的成本预算全面成空。而如果供应商只有两家,事情就简单很多:直接向两家总包商要发票即可,他们自己有什么问题可以内部解决。未来,合作对象是否能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将成为价格、质量之外房地产商的重要考虑因素,一些巨无霸的供应商可能将出现。
终极绝招:买专用票违法,但并购企业获得进项不违法
之前,有许多专家讨论如何取得“富裕税票”,但这种单纯的买卖,或者通过虚假交易的形式获得专用票,都是违法的,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被判刑。
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在现在的日常交易中无法获得足够专用票,就没有操作空间了呢?有税务专家给出了一个终极绝招:并购历史上有富裕进项的企业。
通过并购企业,获得所并购的企业的富裕进项,用于企业新的销项的抵扣,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之前许多工业企业,比如钢铁企业,都有大量富裕进项,但因为没有新的销项,进项沉淀无用。这些企业的并购价格对实力雄厚的地产企业来说,都不是太大,通过并购这些企业获得的可抵扣进项,够许多房企今后几年乃至10年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