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绝招拯救地产企业
当然,“营改增”也是有利好的,中房信分析师薛建雄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曾表示,“营改增”后,利润高的房企就会多交税,而利润低的中小型房企可以少交税。对于以中低利润率项目为主的房企,其实是利好。而一般房地产项目来自于工程建设、购入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多,而销项税额在开发早期很少,也就是说,地产项目在未大规模销售之前几乎是“不缴税”,税收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自然就会比原来少。
△利润低的中小型房企往往管理也并不规范,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方面困难重重
只是问题在于,利润低的中小型房企往往管理也并不规范,合作伙伴规模也小,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方面困难重重。
实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能否取得合法、足额的进项税抵扣发票是实现企业节税目的关键,综合研究者关于北新路桥公司的报告、以及《中国税务报》的相关建议,房企面对“营改增”的求生绝招有以下9式:
△和具备正规资质的企业合作
要尽可能取得可抵扣的增票,这就要求房企和正规的供应商和建筑企业合作。未来合作商是否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其相应的扣减税率是多少,将成为合作前考察的重点。
增加面对企业客户的销售,增加商业地方投资
因为下游企业在购房后也获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所以营改增可能更有利于商业地产的开发。
△提高精装修房销售比例
增加对精装修房的销售有利于取得更多的固定资产和物料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就比例而言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盈利空间。
△提升企业内控水平
杜绝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和接受劳务过程中不要发票的现象;加强工程决算的管理,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及时取得发票,不应拖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做到笔笔账目有合法的原始依据,坚决做到没有发票不得抵扣,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达到项目竣工验收,会计核算结束。
△做好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和申报工作的时间控制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做好进项税和销项税的会计核算和抵扣工作。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项目对外经营做好核算
对于项目在自用同时兼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及梁场、板场、搅拌站销售的,应做好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核算工作。
△合同要对增值税发票有专门约定
营改增后,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签订
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
△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
内部承包和分公司经营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营改增后,很多承包人和分公司尚不清楚,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公司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最终的承担者,按照设立初衷,是“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在房价高企,消费者对价格极度敏感的今天,一味转嫁可能不是出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性价比才是出路。
操作特别规范、管控能力特别强、合作伙伴有规模有资质的企业将能在这个过程中降低税率从而降低成本,脱颖而出。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税负则可能增加。“营改增”或许将成为房企的一道分水岭乃至生死线。
△要重利润轻收入,注意进销项彼此之间的配比
在营业税条件下,销售回款100万,销售收入也是100万,而营改增后,销售回款100万,销售收入等于100/(1+11%)=90.09。也就是说,相同回款的情况下,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将下降9.91%!
也就是说,在相同回款的情况下,收入会下降。所以:
(1)如果是上市公司,要在发布公告时详细解释,说明销售收入下降或增速放缓的营改增原因;
(2)企业内进行考评时,同营改增前比较销售收入业绩,要换算,不能直接比较。
营业税阶段,销售回款100万,支付价款80万,销售成本为80万,税金5万,利润为15万,而增值税阶段,销售收入如上所述为90.09,如果要保持15万利润,则缴纳税金仍为5万,也就意味着:
当“销售回款”与“支付价款”一致的情况下,至少需要取得4.91万元的进项税额,则利润与营改增前保持不变。换算为11%的税率,即:100万的销售回款,在购买成本不变情况下至少44.64万元的进项金额取得专用发票。而由于营改增动了所有行业的奶酪,因此销售回款与支付价款都可能发生联动变化,需要按照此方法重新进行测算。
地产企业面对的另一个新问题是,进项和销项能否互相配比,以下两个方案,企业可以自行选择:
(1)采取一般方法,则预售前期缴不到增值税,但是在完工决算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缺乏销项与之相配比,导致预售后期缴纳巨额税款,而完工决算期形成巨额留抵税额。
(2)采取对预售收入按照预征率预征,完工决算清算的方式,预售前期明明有大量留抵,却缴纳了税款。但是可以解决倒挂问题。
△识别专用发票,谨防变形票
税务专家张伟曾经见识过甚至能通过系统初步审核,只是后来被查出曾涂改过的专用发票;
也曾经接触过通过虚假交易等获得乃至购买专用发票,相关人员最终获刑的案例,他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180天内必须认证!(二)认证当月必须抵扣;(三)票货款三流一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四)第三方票坚决不能要;(五)发票形式也很重要(印章不符、非防伪税控清单)(六)谨防变形票;(七)建议招聘一个有增值税报税经验的会计,或者外包给有经验的事务所,平稳过渡营改增风险期(八)虚开与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