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