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方面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新技术、新工艺的团体或企业标准。”“加强建筑业与建筑材料标准对接。健全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快构建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双随机”机制。”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具有创新性、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编制BIM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和计价依据,探索基于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模式。
6.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减轻企业负担。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辽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大力减轻企业负担。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推行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方式,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加快建立和推广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担保制度,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7.在完善“走出去”服务机制方面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建筑业“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平台,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工程建设。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专项资金等金融支持。积极引导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努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
陕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我省企业对外承包业务,加大建筑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政策性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收汇和融资风险。跟踪解决企业在省境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求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设立驻外建筑队伍服务机构,或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对开拓外埠市场业绩显著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各地应在财税政策、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相应激励政策。
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在“走出去”发展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跨境保险产品研发和运用,鼓励保险机构为建筑业“走出去”提供保险保障和融资支持。综合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海外建工意外险等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对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在贷款贴息、前期费用、物质运出运保费、人员保险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和增幅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