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犯罪
李中元属于“幸运”的一类人,在被“平账”前还清了账目,如今却也陷入了债务纷争。和程琳的案例略有不同,李中元并非没有还款能力,反而在还款过程中遭遇套路贷人员的各种“刁难”。
李中元在杭州桐庐地区经营一家仪器加工厂,今年1月他曾向当地某小贷公司借款10万元,“十万元的款项,实际写了53万的单子”。
由于借钱心切,外加自己此前也有过类似借款经验,李中元知道合同金额虚高是行规,所以并未对与实际相差过多的借款数字产生质疑。然而在还款到期时,李中元通知对方前来取款,对方先是以“有事”“忘带合同”等理由推脱办理还款程序,之后还要求李中元当场撕毁自己手中的借贷证据。
“我肯定是不答应的,所以和这些人发生了争执,幸好当时报了警,做了笔录和录音,证明我已经实际还款,否则还真解释不清楚。”李中元心有余悸。
他用“狡猾”一词来形容这些套路贷人员,在他看来,对方千方百计阻碍其还款,目的正是让借款产生逾期费用,一旦本金和利息滚动起来,加上罚息数额,不过多日就会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巧合的是,李中元名下也有一套房产抵押至这家小贷公司处。
程琳也遭遇了类似情况,在该120万借款即将到期的2015年初,程琳曾考虑过自行卖房还款,但此时房屋已被抵押,只有债权人同意取消房屋抵押才可进入卖房程序,而对方推脱称找不到当事人,无法取消房屋抵押。
“抵押人就是那个蒋姓员工替我父亲找的,他怎么会找不到?后来我们向房产交易中心和公证处要到了对方联系方式,但是电话、短信均没有回应。”程琳回忆。
直到合同逾期的那一天,讨债人“姗姗来迟”,声称程父的借款逾期,需要另外支付7.2万元的逾期罚息,程琳这才明白,原来一切都是算计好的。
“从一开始扣押我家的房本,到后来平账做房产抵押,到现在拖延借款时间,都是他们算好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你尽可能多欠债,不让你私自卖房还债。”程琳恍然。
现实情况是,无论从借款、收取利息、催债、房屋拍卖处置各个环节,套路贷都已经形成自己的产业链。
易峰曾和套路贷人员有过接触。在律师执业的数年中,他曾帮助名下客户购买来自这些套路贷人员手中的房产。
据他透露,有一些个人投资者或者公司在市场批量征收该类房产,来源均是小贷公司。由于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一般为五折),所以有不少人在观望。
“一般都是由贷款方和借款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客户帮助借款人向小贷公司还清借款,借款人就将房子卖给这类投资者。但是这类房产有一个问题,通常里面还住着人,有时候会遇到一些子女为还债卖房、父母却还在屋子里住着的情况。”易峰透露。
通常为了防止这一情况,贷款人还会以“防止借款人无力偿还”为由,要求借款人签署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这一方面方便了催款的人上门“讨债”,不至于因寻衅滋事或者非法闯入他人房屋遭公安机关逮捕,另一方面能让嫌疑人可以“合法”地占据他人房产,有理由将此前的住户赶出房屋。
易峰也认为,上述套路贷实质上已经触犯法律,本质上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虽然从表面上看套路贷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问题,但在法律的认定上并非毫无瑕疵。“比如在还款的时候找不到人,借款和转款合同不一致,超高的罚息,甚至存在欺诈胁迫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法庭的考量。”
现阶段来看,这类套路贷的调查仍只能依靠公安侦查手段,并最终以敲诈和诈骗刑事立案处理。多位法律人士也表示,单纯从民事的角度,类似案例的解决路径并不多,只能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做更多思考。
“民事审判重视白纸黑字的证据,而刑事案件可以讲主观故意,综合判断。套路贷是典型的每个部分看上去都合法,但合在一起就是犯罪的案子。”王寅翼表示。
据他观察,当前法院在判决套路贷案例时,由于可以依据的证据有限,因此仍按照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此类案件。但是考虑到案子的特殊情况,会在执行过程向受害人“倾斜”,譬如尽可能拖延房屋拍卖时间,又或者针对那些只有唯一一套住房的受害人不执行拍卖等。
然而这些举措也只是变相加大了套路贷人员的作案成本,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套路贷的违法性质认定问题。
易峰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目前经侦部门并不插手经济纠纷案件,除非涉及非法集资,公安很少会对类似民间借贷案进行调查。
2016年9月初,上海市公安部门曾出动两百余警力,在上海市多个区县同步开展针对类似高利贷的集中打击收网行动,集中捣毁以张某、黄某、朱某为首的三个犯罪团伙及抓获上海虹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等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
“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如何把握,这可能是套路贷案件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易峰称。
(应受访者要求,易峰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