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严格执行新建住房最高限价政策。规定最高限价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房地产交易必须认真执行。对房地产开发商制订的房价超过“指导价”的做法,可以认为是牟取暴利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为实施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尽快建立与实施配套的法制和中介服务环境。加强房地产中介评估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中介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商品房最高限价配套法规,尽快制定《房地产行业反暴利法》等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
五是尽量降低实施政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充分估计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金融风险问题、过去高价购房者可能出现部分预售房退房风险、地方政府房地产收益可能减少导致的地方财政压力加大风险,以及房地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柱地位可能阶段性下降的影响等等。对于以上可能需要付出的代价和产生的负面影响,应当制定预案,妥善加以处理,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
六是银行实行购房贷款差别化首付政策。根据目前房价水平,将全国城市合理分为一、二、三、四线城市,对北上广深等城市实现最高首付政策,比如90%以上;对武汉、郑州、济南、西安等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实行70%以上的首付政策;对重庆、成都、兰州、沈阳等三线城市实行30%—70%的首付政策;对广大的四线城市和乡村实行30%以下的首付政策。以促进银行资金向三四线城市流动,带动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也防止一二线城市房价过快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