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请求监管部门对钜盛华和九个资管计划之资产管理人上述行为进行核查,对查实问题责令改正。在改正之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二、九个资管计划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中一个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兴信鑫7号),其余八个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一对多”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从目前钜盛华披露的信息看,九个资管计划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予以清理,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
对此,恳请监管机构关注以下问题:
(一)九个资管合同属于违规的“通道”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据钜盛华披露信息和万科了解的情况,九个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万科A股为唯一投资标的,约定投票表决权归钜盛华,约定任何投资建议均应由钜盛华下达,管理人不得擅自就《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资产进行任何投资操作。管理人买入万科A的数量和时点完全听从钜盛华的指令,甚至有的管理人将交易系统直接外接给钜盛华(可通过下单IP、交易系统记录查证)。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钜盛华将九个资管计划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钜盛华)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于公开承认了九个资管计划的通道业务性质。
(二)钜盛华涉嫌非法利用九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九个资管计划的交易标的锁定万科A股,投资建议由钜盛华下达,投票权也委托钜盛华行使,甚至部分资产管理人还将交易系统外接给钜盛华直接供其下单。钜盛华也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认,九个资管计划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钜盛华)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情况充分说明,钜盛华利用九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买入万科A股已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有关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万科请求监管部门核查:钜盛华利用九个资管计划账户买入A股的详细过程,包括下单IP,交易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查处。“违反本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九个资管计划如核实违反《证券法》,请监管部门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