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93号令),资产管理人应当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实施法律行为。九个资管计划买入万科A的过程中,资产管理人未能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披露与钜盛华是否构成所谓一致行动人关系,也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格式指引,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说明其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现任董事、高管、员工聘用计划,分红政策等方面的后续计划;是否对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等。
(二)九个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未作为备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目前,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提及的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作为备查文件提交万科备查,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九个资管计划与钜盛华的关系全部依据钜盛华的单方面披露,无从核实。
(三)九个资管计划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
与市场常见的“优先-劣后”结构的资产管理合同相比,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重要条款的披露并未包括以下重要条款:
1.资产管理人、优先级委托人、劣后级委托人、托管人在资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补仓、平仓机制的运作程序及后果;
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政策、投资限制或禁止条款;
4.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约定(包括收益分配原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基准收益、收益分配的周期及时限等);
5.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条款;
6.违约条款。
综上,钜盛华单方面披露存在的重大遗漏误导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使得投资者无法判断九个资管计划买入万科A股的目的,无法判断九个资管计划是否可以配合钜盛华举牌万科,无法判断其是否与钜盛华构成所谓一致行动人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