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立法时也了解到青岛、深圳等地区部分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20年或者30年,而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不要补全这一期间的土地出让金,只强调了自动续期。”扈纪华解释道,“如果要补的话,是替自动续期又加了条件了,是在法律之外又画蛇添足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保玉认为,20年到期无偿续期与70年无偿续期同等对待的话是不公平的。“开发商如果买20年的使用权,住户的房屋价格会比较便宜,但是如果不加区分一律按照无偿续期来对待,对于房屋使用年限是70年的购买者不公平,后果也很严重,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都不买70年的,只买最短期限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就等于形同虚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间是70年,约定20年以及没有达到70年期间的,首先应当自动续期至70年,但是20年的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的,业主应当补交20年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对于具体出让金差价的计算,他指出,当时70年期间的出让金价格是多少,20年或者其他期间的出让金与其相比,差额是多少,就应当补交多少出让金。在补交出让金时,应当计算20年的银行贷款利息,由业主负担。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表示,《物权法》 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内容,如果要推进完善,必须通过重大决策程序。“第一要有公众参与,必须遵循老百姓意见,第二要经过专家论证,第三要有风险评估,必须经过实际调查研究。制定完之后还要有合法性审查,并且决策时应该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