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的所有权是永久的,而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最多只有70年,到期了怎么办?
最近,在浙江省温州市老城区,因为一批土地使用权期限仅20年的老房子陆续到期,使得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由一句“自动续期”模糊带过的难题,到了必须解决的关口。
早在几年前,类似问题在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已经出现。
4月20日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表示,北京市民暂时无需有过多担心,关于住宅用地出让,北京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让年限为70年,目前最早出让的住宅用地到使用年限届满还有40多年。
4月20日,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共同主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邀请参与过物权法——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和法学者讨论。
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早见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起草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介绍,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是考虑到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不用再去排队办手续,更加便民,也减轻了工作人员的负担。至于使用年限到期后,续期要不要收费?她表示:“物权法——立法时也提出这个问题,但当时大部分房屋都没有到期,所以大家认为这个问题要随着经济发展再解决,当时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