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国务院召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座谈会,李克强在座谈会上强调:以营改增作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今年要全面推开,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周全考虑、精心设计。李克强强调:以营改增作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营改增已箭在弦上,2016势在必发!如果说2015年建筑业焦点是“资质换证”,那营改增必将是贯穿2016全年的焦点。
2月22日,建筑业关于“营改增”的内部文件发布,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该学习现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件,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
一、营改增对承包商利弊
国家层面,营改增能促进企业高质量自主投资。李克强总理强调,特别是在当前,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原来我们已经把设备部分纳入了,这样非常有利于企业去投资,投资的部分可以抵税了,作为增值税抵扣项了,目前的情况下,我们是要鼓励投资,特别是鼓励高质量的投资,企业自主进行的投资,高质量的投资可以抵税了。据知乎的专业人士分析,国家推广“营改增”,利处很多:
1、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
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加了企业的议价能力;
3、营改增一旦完成,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营改增的弊端是:没有办法核算进项的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的企业将实际上吃亏。
承包商层面,营改增对承包商的经营模式会产生影响。目前建筑施工承包商的主要经营模式有五种——自管、直管、委管、挂靠和联合体施工。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在总承包签订下,实施过程涉及三个主体,即业主、承包商和施工方。业主即甲方,承包商即中标或投标单位,具体承接施工的单位即为施工方。在实行增值税的管理下,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必须符合增值税的链条抵扣。要符合的增值税链条规定,必须在承包商和施工方之间要完善相关合同以及增值税的链条。同样我们在税法上完善了增值税的相关链条,可能会带来与建筑法相违背或矛盾的方面,不符合建筑法的相关系列方面。相反,如果链条满足不了,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那么会大大增加承包商的税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