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项议程:由黄白副秘书长做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黄白:《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第五次修改说明(提交2011年5月6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自1984年9月11日成立,制订《中国建筑装饰章程》(第一版)以来,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先后于1992年5月12日的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01年6月6日的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04年9月2日的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和2005年12月22日的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了四次(第五版)。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是第五次修改(第六版)。
本会第四次修改的章程,经过“十一五”的工作实践,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与时俱进的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需求,拟作出相应适当的调整。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章程修改小组2010年9月启动修改工作,经广泛多方面多次征求意见,并参考中国建筑业协会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管社团的章程,2011年1月27日形成征求意见稿,2011年3月22日形成送审稿,2011年3月29日完成报批稿。修改的指导思想包括修改的依据、方向、基础、核心和重点等五个方面。
本会第五次修改的章程,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经六届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1.修改的依据:1998年11月26日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2010年7月民政部的《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评分标准》等相关文件和2005年1月28日民政部给本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政字第3269号)所规定的七方面业务范围(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的总体要求,是本次修改章程的依据。
2.修改的方向:“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行业协会职能,系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在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经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办发[2007]36号文件中强调、2010年7月民政部《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评分标准》的量化,是本次修改章程的方向。
3.修改的基础: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本会的17项职能工作,原建设部1994年建人[1994]631号文件转移的8项公装,1997年建建[1997]149号文件委托的5项家装、2001年建办[2001]38号文件委托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2007年原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市场秩序司)委托的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委托的建筑装饰行业两化融合(信息化与工业化)评估和制订建筑装饰行业工料机(人工、材料、机械)标准,是本次修改章程的基础。
4.修改的核心:2003年11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办发[2007]36号文件提出的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的要求,总结六届理事会以及本会成立27年来创新工作形成的规律性制度化成果,承上启下,加快转变协会的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是本次修改章程的核心。
5.修改的重点:57条中拟修改其中的17条(占30%),主要为本会更准确的定位、自身建设和创新工作制度(发展规划纲要、指导意见、例会、评价)、延长换届周期(五年)和秘书长任职年龄(65岁)、提高会费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管社团中属中等水平),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入会、会员违章处理、机构负责人聘任)的5项常规事务性工作,是本次修改章程的重点。
第五项议程:表决通过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章程修正案
首先,就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好,一致通过。
其次,就财务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好,一致通过。
接下来,就章程修正案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好,一致通过。
第六项议程:选举第七届理事会理事
现在,就这638名理事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请手(没有),好,一致通过。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阶段会议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