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制是大多数施工企业尤其是江浙一带施工企业普遍采取的经营模式,这一模式在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项目责任人主观能动性、降低管理成本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
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也暴露出不少系统性缺陷,在法律风险上主要包括
内部承包人以项目部名义签订买卖、借贷等经济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表见代理的风险;内部承包人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要求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风险;内部承包人挪用、侵占等经济违法犯罪风险;内部承包人个人行贿使得施工企业被牵连认定单位行贿罪的风险等。
笔者从施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对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固有风险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以期推进施工企业内部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内部承包人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一)法律风险
内部承包人无权代理行为在施工企业与材料商、分包商买卖、租赁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
从以往的相关案例来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十分宽泛,往往只要加盖有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或有内部承包人个人的签字就认定构成表见代理,从而要求施工企业承担付款义务,这对施工企业相当不利。
(二)防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因此,防范表见代理风险可以从上述两个层面入手,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管理,严防代理权表象的形成
(1)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内部承包人不得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私自刻制项目部印章、以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对外放弃公司应享有的权利。
(2)严禁出具空白的或授权不明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等授权性文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任命书必须有明确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不允许转委托。
(3)限缩印章使用范围。规范项目部章的刻制内容,如在项目部章下弧刻制“仅作联系、制作资料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或“用于订立经济合同、担保无效”等内容。
(4)公示牌明示内部承包人权限范围。一些法院在案件裁判中认为工地公示牌明确签字人为内部承包人,内部承包人在公示牌标明的领域内行事即构成表见代理。鉴于公示牌具有的公示性,公示牌上应同时明确内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
(5)加强材料、设备出入库管理。材料采购合同和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单据要求以项目部的入库单和出库单上的规格、单价和数额为准,不得随意在对方供货单或者退货单上签字确认。
(6)发布撤销委派声明、公告。内部承包人因亏损或其他个人原因不再参与项目管理时,登报公示取消内部承包人身份,取消其对外签订合同、法律文书的授权。
2.收集否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证据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可以否定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明显损害施工企业利益的
权利人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明显非该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或材料供应量明显超出该工程建设需要量的
缔约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之后的
内部承包人所为行为与权利外观不具有牵连性
合同上所盖印章是内部承包人伪造
3.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后的救济途径
(1)施工企业账户因项目材料款、租赁款、分包工程款等问题被法院查封或划扣的,可要求内部承包人立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账户解封或补足。
(2)无法在前述时间内解封或补足的,可要求其在前述期限内与施工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将前述款项转化为个人向公司借款。
(3)内部承包人拒绝办理借款的,要求对上述款项予以签字确认,作为内部结算或向法院起诉的依据。
(4)对于存在伪造印章、侵占、挪用、虚假诉讼行为的,排查相关刑事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