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提升全面管控能力形成核心竞争力。
2016年5月20日,住建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业内称为“93号文”。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这是住建部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在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之后,针对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发展做出的专门性政策规范以及对工程总承包的明确要求。当前,工程总承包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重要的运行实践,也是国内许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投资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优先选用的承包模式(即“PPP+EPC”模式)。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提高全面管控能力,形成核心竞争力以适应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需求。
1、应当树立对工程总承包人负总责的深入人心的认知。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国际上得到普遍的响应,我国承包商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已成为必然趋势;适应工程总承包国际惯例,培育我国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商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市场需求考量,我国培育并推广工程总承包的另一初衷,便是越来越多的发包人或投资者意识到了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缺陷是设计方与施工方相互脱节,互相游离,建设过程缺乏连贯性。为了缩短建设工期、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并最大程度降低投资建设风险,发包人或投资者尤其是政府投资者,希望能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有实力、有信誉、能够总体负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人,这便是政府对与社会资本合作乐于采取PPP+EPC的缘由。
当前我国发展工程总承包面临最根本的问题,恰恰是由于长期以来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的市场认知惯性。工程总承包模式一个基础性的功能即体现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整合和协同,但在实践中,由于设计、施工企业自成体系,设计、施工阶段的分立由来已久,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设计、施工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到市场中的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承包人、监理人,甚至律师和法官,对于工程建设的认知习惯于设计、施工相分离的现状。很多建设项目虽然已经按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发包,但承发包双方并没有真正建立总承包人对项目建设总体负责的认知,也没有因为二者被纳入一个“合同包”而产生显著的功效。从认知角度分析,上述三个电厂工程总承包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工程总承包人尚未确立负总责的认知和各行其是“单打一”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由于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计领域缺乏设计、施工合一的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总承包人,国内企业往往采取设计、施工联营体的形式参与招投标,但即使组建了联合体,即使在一个已建立联合的合作各方之间,传统的阶段与分立管理的思维依然,设计人员对设计的可施工性,施工人员对设计的理解、深化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欠缺仍然严重存在,总承包商的市场地位、认知意识、管理能力和资源等被过度集中在“施工承包”领域,由此,工程总承包商的优势地位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完全有必要大力宣传工程总承包的市场定位和基本功能,在培育和推广工程总承包的同时,应当在建筑市场和有作为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建立工程总承包人负总责的深入人心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