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丰城电厂“11.24”坍塌事故,揭示出采取由设计单位牵头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工程建设时,设计人牵头担任总承包人对工程施工缺乏全面管控能力的实际情况。
创建于1954年的本案工程总承包人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实力雄厚的电力设计和电力工程总承包企业,当系争工程分包施工的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为赶工期在混凝土尚未达到强度冒险操作时,总承包人未能及时预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未予及时有效管控,以致发生特别重大的施工钢平台高空塌陷事故。从工程总承包人何以对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验收、试运行全面负总责的角度分析,本案是由设计人牵头工程总承包时缺乏施工管控能力的集中表现。
无独有偶。工程总承包人在项目工程总承包前提下的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能力失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顾此失彼,不能全面管控、全过程负总责并造成工程总承包失败的,丰城三期电厂并非是个案。笔者曾在参与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国内一南一北两个热电厂工程项目的争议解决中,分别遇到类似的情形。在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三个主要承包环节,南方某热电厂由设计单位牵头工程总承包,在建设过程对设备采购环节失去控制,导致热电厂只能发电不能供热;而北方的某热电厂则是由设备供应单位牵头工程总承包,在建设过程的设计抗震强制性标准适用上出了大问题。由此,通过三个电厂的工程总承包分别在施工、采购、设计环节出现重大失误的典型案例,探讨工程总承包的牵头承包人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提升对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全面管控能力,承担起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造价、验收、试运行各个阶段负总责要求,已经成为我国工程总承包适应国际惯例的发展模式的瓶颈和当务之急。
一、值得认真分析的两个热电厂工程总承包建设纠纷。
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为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和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承包人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项目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费用和工期负总责的一种工程发承包方式。我在处理众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曾处理过国内一南一北两个以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热电厂项目的纠纷,这两个热电厂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争议,都反映了工程总承包牵头人设计、采购、施工总体管控能力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1、从南方某热电厂项目总承包纠纷处理,看设计牵头的工程总承包人设备采购失利引发的根本性违约。
在BOT投资框架的前提下,1997年5月23日,由某美国客商投资、成立在我国南方一城市的某热电厂与我国某设计研究所签订热电厂工程总承包即EPC合同,由该研究所负责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此合同为一固定总价合同,全部工程价款为1516万美元。
在合同履行中,总承包商将主机设备汽轮机交由分包单位制造安装。经扣盖前检验,无论是汽轮机的设计、制造还是安装都存在质量瑕疵和缺陷。汽轮机没有进行组织调试并投供热电厂使用,其设备安全性能不能确定,发电能力和寿命处于未知状态,造成整个工程只能发电不能供热;又由于总承包人未顺延履约担保信用证,2000年12月热电厂发出暂时停工通知。2001年10月,热电厂依约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预通知,要求承包人在10天内就违约补救提出方案,并要求重新提供担保信用证。承包人复函拒绝。此后,发包人热电厂正式通知研究所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案设备供应商的产品缺陷造成工程总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有:1、汽轮机组织设计、制造及安装存在质量缺陷且迟迟未进行调试;2、履约保函信用证未按照业主要求延续;3、工程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建成的热电厂只能发电不能供热。总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使发包人蒙受重大损害,事实上造成热电厂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实现交易目的,即按时按量并网发电并收回成本产生盈利,已经构成了承包商的根本性违约。纠纷发生后,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占据索赔中的主动权。经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承包人只得接受在工程款支付时承担了较大比重的损失分摊。
本次纠纷中,热电厂用于发热、发电的汽轮机的工期与质量成为最重要的争议点。由于设备供应商某汽轮机总厂及其下属单位的管理脱节造成了汽轮机制造的严重延误,实实在在影响到了施工工期,以致汽轮机未进行整体调试也无法投入正常使用。对于汽轮机的质量缺陷,总承包人在前期的专题会议上承认“某些隔板加工质量不是很好,不够精准”;“该机组的某些部位与土建相碰,汽轮机本体也有缺陷”。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也书面承认:“由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管理松懈,加之员工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够,使实物制造质量下降、外观粗糙及磕碰现象严重,诸如中分面间隙超差等,给总承包商及业主带来不利影响及损失”。
在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开始阶段主要在工业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商在承包工业项目时理应确保工业项目的设备保质保量按期提供。本案热电厂之所以建成后只能发电却无法发热,发包人以根本违约追究总承包方的责任,问题出在该质量不过关的主要设备汽轮机上,总承包人在总体管理和控制环节未能完成其对设备供应商供货质量及进度的监督、控制义务。目前国内建筑市场逐渐规范,总承包方在选择设备供应商时应注意其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问题;即使供应商资质和生产质量能够满足设计要求,也不能当然推定项目所需设备制造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制造任务。就像本案中设备供应商汽轮机总厂是有资质的企业,但在该生产任务过程中,因为内部管理问题严重影响了生产能力,使得最终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汽轮机的制造。本案中总承包方实际上在施工中前期已发现该汽轮机厂的问题,然而其并没有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最终造成工期大幅度延误且未能满足原定工程总承包造一个能够发电供热的热电厂的功能要求。
本案带来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该案总承包方与设备供应商汽轮机总厂之间存在采购合同关系,总承包方何以在设备订购后的生产过程中第一时间就能发现供应商汽轮机总厂内部及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管理问题?有什么合同条款、什么管理机制能够使总承包商在采购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对设备质量和加工工期严加控制,使之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对设备的加工的工期和质量要求。理由很简单,工程总承包人应对采购的设备向发包人全面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