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对各自的市场参与人发布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
《通知》称,交易所成立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相应职责,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绿色通道,提升受理、评审和挂牌转让工作效率。
《通知》还称,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即报即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反馈意见,管理人提交反馈回复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小组会议,明确是否符合挂牌要求。项目挂牌阶段专人专岗负责,提升挂牌手续办理效率。
当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发布《关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专人专岗备案的通知》,确定专项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化方式报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网址为:ba.amac.org.cn。
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包括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等。这意味着我国首部PPP法将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的形式出现。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做政府工作的报告。报告再次提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已连续三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PPP模式)
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引导资金更多投向补短板、调结构、促创新、惠民生的领域。今年要完成铁路建设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元,再开工15项重大水利工程,继续加强轨道交通、民用航空、电信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076亿元。落实和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完善相关价格、税费等优惠政策,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决不能随意改变约定,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明确指出,“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4月26日,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明确提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5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
现阶段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主要模式包括:参股PPP项目公司、为PPP项目提供债权性资金、PPP产业基金等。
5月27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着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通知》要求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同时指出,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6月7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提出要分类别进行PPP+ABS推广,并在实施程序、监管方面都做出相应规范。
至此,发改委和财政部都先后出台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通知文件。
7月3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要求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
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
同时,要求各地推荐本地区3-5个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效果好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并遴选若干示范项目加以推广,供各地方学习借鉴。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50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等,PPP合作项目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同时,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再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三部门共同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该业务指南的发布,将使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上述两项指南对于三类基础资产,即PPP项目收益权、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公司股权合格标准、发行环节信息披露、存续期间信息披露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相关人士表示:业务指南的发布将有利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和社会资本方等机构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