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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千万别忽略这些税收风险!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时间:2017-11-06 10:48:5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建筑企业使用民工面临哪些法律和税收风险呢?这些问题引起很多人的关注,下面就为大家一一讲解!

  三建筑企业使用民工工资费用的税收风险

  当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文件精神,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地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使建筑企业使用劳务人员所发生的工资费用面临以下税收风险:

  1、劳务人员工资使用现金发放,而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形式,有些地方税务局不认可建筑企业发放现金的工资表,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规定:

  (1)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2)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基于此规定,有些地方税务局对建筑企业使用劳务人员工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不认可建筑企业以现金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工资发放形式,而要求总承包方通过其银行代发民工工资,或者要求建筑企业通过银行直接支付民工工资,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建筑企业没有使用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而以工资表的形式列为成本,有些地方税务局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少地方税务局,为了配合当地政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需要,在对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认可劳务公司开的劳务发票作为建筑企业的劳务人员工资成本依据,不认可建筑企业以工资表的形式作为劳务人员工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发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税收风险

  由于建筑总承包企业通过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代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而含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是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开给建筑总承包企业,然后,总承包企业将其代发农民工工资从其支付的分包款中进行抵减。这就出现了资金流水的金额不票面金额与资金流水金额不相等,即资金流与票流不统一现象。总承包企业将有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四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法律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1、建筑公司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2、(建筑)劳务公司依法给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合同签订技巧

  实践中,由于建筑企业民工或劳务人员流动性频繁,大部分民工都不愿意或不同意建筑企业将其社会保险费用交在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征管机构,而要求建筑企业本身承担的部分社会化保险费用以现金的形式,连同工资发放其本人。基于此考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满足民工的以上意愿,可以考虑按照以下两步骤签订劳动合同。

  (1)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①××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3、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发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税收风险规避的合同签订技巧

  总承包企业在与劳务分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专门有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以下几条:

  (1)农民工工资实行建筑总承包方代发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2)建筑分包企业在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分包方,分包方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4、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以现金发放民工工资(工资表形式)的法律税务风险管理策略

  如果建筑企业一定要以现金发放给民工本人,财务上以工资表形式作为成本核算依据,则必须采用以下管控策略:

  (1)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必须与每一位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给民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发放给每一位民工的工资依照税法的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些地方税务局在施工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代扣个人所得税,则施工企业在公司注册地不申报个人所得税,将民工工资直接进工程施工成本。如果没有进行代扣民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是,则施工企业必须在公司注册地依法全额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

  (3)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亲自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理签字的民工工地出工的考勤表,和财务部自制的有每一位民工签字按手印的工资表,一起装订存档备查。

  (4)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上一家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签订《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状书》。

  (5)财务部或项目部将建筑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统一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

  (6)财务部审核后的工资表、考勤表、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清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将工资直接划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7)如果直接将民工工资划入项目经理或项目部负责人本人银行卡,代为发放,则建筑公司必须与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订代理发放项目部民工工资的代理协议。

  (8)实行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代发民工工资的制度,必须建立以下内部控制:

  一是实行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要求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部比较醒目的地方张贴建筑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公告,公告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民工姓名、工作天数、工资总额、投诉电话、接受投诉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人),投诉的时间区间(一般规定7个工作日),民工工资发放代理人。

  二是实行民工工资代发保证金和投诉应急制度。要求项目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本人绩效考核奖作抵押,如果建筑企业没有接到民工投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拖欠民工工资或造假虚报民工人数现象,则财务部将发放项目经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工资绩效考核奖,否则将从项目经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工资绩效考核奖直接支付,并接受罚款。

  5、建立工程项目部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关键词: 建筑 农民工 税收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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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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