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建筑企业使用民工面临哪些法律和税收风险呢?这些问题引起很多人的关注,下面就为大家一一讲解!
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三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的规定,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将在全国取消建筑劳务资质。今后的劳务公司可以经营建筑劳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等范围。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建筑企业使用民工面临哪些法律和税收风险呢?
一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相关成本费用分析
1、(建筑)劳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分析
目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登记证等“五证统合一”的登记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企业对其聘用的员工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加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不缴纳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社保部门稽查罚款的隐患。可是民工的流动性又很大,民工的户口、常住地与工地往往不在一个地方,民工本人也不愿意在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没有给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给其雇佣的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使用建筑民工的涉税成本分析
(1)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11%÷(1+11%)=9.91%;而如果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3%÷(1+3%)=2.91%。
基于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的劳务公司或者是建筑劳务公司肯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一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2)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人工费成本分析
①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
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②总包与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第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第二,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因为总承包方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劳务分包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劳务公司直接向总承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方可以抵扣3%。
(3)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成本分析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践当中,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往往不会选择6%的一般计税方法,一定只会选择差额征税。
✦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