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藤县人民法院通过立案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公司账目不清引起的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本案原告是藤县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建筑公司”),被告是藤县B食品有限公司果蔬冷藏经营部(下简称“B经营部”),2007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后,A建筑公司在B经营部没有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工程顺利竣工验收。
2009年4月28日双方签订了初步的《结算清单》,初步确认B经营部尚欠工程款96151元。但结算清单同时约定,“以上结算为初步结算,最终结算结果经B经营部代表韦显州核实为准”。
之后,B经营部并未按《结算清单》上初步核定的款项付款。2012年7月12日,原告A建筑公司向藤县人民法院太平法庭起诉,要求被告B经营部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6151元。
法院审理
藤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认真审查了原告的诉状及其提供的《施工合同》、《结算清单》等材料,发现《结算清单》中约定的B经营部代表并没有在清单上签名核实确认所欠的该笔工程款。同时对B经营部进行初步调查,B经营部声称该笔工程款实际还没有结算清楚。法庭便将有关审查和调查结果告知A建筑公司,开展对A建筑公司与B经营部的调解工作,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被告B经营部表示,在重新核实工程欠款后,将立即付清欠款,取得了原告A建筑公司的谅解,原告A建筑公司随即于7月25日撤回了对被告B经营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