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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陆志勇  时间:2017-09-26 08:53:29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由殷祖公司为老虎跳公司承建的那坡老虎跳大峡谷起漂码头阁楼广场,该工程造价为410000元,工期从2007年5月8日至2007年7月28日止。

  评析

  要解决本案,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老虎跳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数额认定及老虎跳公司是否需要继续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本案中,对于老虎跳公司实际已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双方有较大争议,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及由法院调查核实,从证据上可以认定老虎跳公司累计已向殷祖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4笔,累计100万元,故本案最终确认老虎跳公司尚欠工程款34.5万元未支付,应由老虎跳公司予以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老虎跳公司称已支付115工程款,但其中支付15万工程款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故不予认定。

  殷祖公司称老虎跳公司只付给工程款850000元,尚有495000元未支付亦与本案查明的老虎跳公司尚欠工程款的数额不符,故对殷祖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老虎跳公司提出的老虎跳公司工程延期交付、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工程量减少而应扣除20余万,但老虎跳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反诉并提交证据,法院不予审理,可另案处理。

  二、老虎跳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依照合同约定,殷祖公司在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后,老虎跳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向殷祖公司结清工程尾款,与此同时殷祖公司向老虎跳公司开具正式统一的发票。但老虎跳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并没有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同时在工程没有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28日擅自使用该工程,并以该工程未经验收、质量存在问题等为由拒不支付工程尾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老虎跳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殷祖公司请求老虎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以支持。因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老虎跳公司即擅自占有使用,故应以老虎跳公司开始使用的占有该工程的日期(即2007年9月28日)为工程竣工日期,老虎跳公司应在该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即在2007年10月28日前)支付除了质保维修金外的工程款,如没有出现质量、维修问题,应在一年内(2008年9月28日前)支付质保维修金。老虎跳公司超过最后的履行期限,即在2008年9月28日前没有向老虎跳公司付清工程款,依照合同的约定,老虎跳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期一个月应向殷祖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违约金。殷祖公司请求老虎跳公司按照合同造价935000元的1%支付20个月的违约金共计187000元,殷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殷祖公司请求依法判决老虎跳公司向老虎跳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键词: 施工 合同 支付 工程款 发包方 违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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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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