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和5月,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殷祖公司)所属的广西百色项目部与那坡老虎跳大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跳公司)分别签订了老虎跳漂流游客中心综合楼和老虎跳大峡谷起漂码头阁楼广场两项工程承包合同,两项工程总造价为1345000元。
其中,依照双方签订的《老虎跳漂流游客中心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殷祖公司负责承建老虎跳漂流游客中心综合楼工程,造价为935000元,该工程工期从2007年3月8日起至2007年7月30日止,从殷祖公司进场开工至完成琉璃瓦装修部分时,老虎跳公司需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为650000元,该工程的余款(285000元)除扣留6%(54000元)工程款作为质保维修金外(如没有出现质量、维修等问题,质保维修金在一年内付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工程施工完毕后,由殷祖公司通知老虎跳公司与那坡县质监局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老虎跳公司结清工程尾款(质保维修金除外),工程款结清时,殷祖公司应向被告开具正式统一发票,否则老虎跳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未办理验收手续,老虎跳公司擅自动用工程成品造成损失的,由其负责。老虎跳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期一个月向殷祖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靖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双方在《那坡老虎跳大峡谷起漂码头阁楼广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殷祖公司为老虎跳公司承建的那坡老虎跳大峡谷起漂码头阁楼广场,该工程造价为410000元,工期从2007年5月8日至2007年7月28日止。
从殷祖公司进场开工至完成二层楼面广场时,老虎跳公司共需向殷祖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该工程余款除扣留5%(20500元)工程款作为质保维修金外(如没有出现质量、维修等问题,在一年内付清),老虎跳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老虎跳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期一个月向殷祖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0.1%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殷祖公司即依照合同进行了工程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交付老虎跳公司,而老虎跳公司在未经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28日开始使用至今。从殷祖公司进场施工开始至2009年1月18日为止,老虎跳公司通过现金支付、银行汇款、自动柜员机转账等方式陆续向殷祖公司支付了两个工程的工程款累计金额1000000元,余下工程款共计345000元,老虎跳公司以工程未进行验收,质量有问题及殷祖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等理由拒绝支付。
此后,殷祖公司的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经多次向老虎跳公司催索工程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老虎跳公司向殷祖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9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87000元。
审判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
双方所签订的《老虎跳漂流游客中心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及《那坡县老虎跳大峡谷起漂码头阁楼广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两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殷祖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将建设完工的工程交付老虎跳公司使用。
殷祖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老虎跳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殷祖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老虎跳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后,尚余345000元未付,对此老虎跳公司应向殷祖公司承担偿付全部工程欠款的责任。
老虎跳公司未依照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由那坡老虎跳大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向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45000元、违约金187000元,以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时为止),并驳回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