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说“不”
树立正确的观念。履约并不是不惜一切代价地把项目完成。长期以来,由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施工单位习惯于把履约简单地看成完成工程项目,把提高履约能力等同于不惜一切代价、忍辱负重完成工程的能力,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工程建设合同履约是承、发包双方共同行使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说“不”并提出索赔,都是合同履约,按照约定合同解除也是一种履约。
打好履约的基础。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好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4月联合发布的。它是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中国建筑市场的实际,借鉴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并对(GF-1999-0201)版的结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修改调整后形成的,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是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最完善的施工合同版本,对签约双方都有一个很好的保护。由于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说服发包方采用这个文本难度并不难,这里的关键是对文本的条款进行认真学习,完整、准确地理解文本规定的内容,使我们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熟记在心。这里有两点需要提示:一要把合同的专用条款填齐。二是要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合同备案。
收集完整的证据。以打官司的标准整理项目过程一切资料。在工程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在项目过程中收集整理的资料不能成为在诉讼中支持主张的证据,究其原因是在收集和整理这些证据时,没有按法律的规定去做,所以这些资料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工程过程中就以打官司的标准整理项目过程中的一切资料。
及时果断地主张。用合同规定的方式大声说出“不”。这里说的及时是指在法律法规、合同文本规定的行使权力时限内。果断是指按照合同的规定所采取的必要方式,也就是说当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该索赔的就索赔陪、该停工的就停工,该解除合同的就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需要客气!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是以诚实守信为前提的。因此,施工单位在积极的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更要千方百计的完成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的义务。不但要敢于对发包方的违约行为说“不”,又要防止自己违约,让发包方说“不”。
作者:高岭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战略与管理创新部副部长